绿谷之星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
2017-06-10
文章作者:
发布人:
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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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是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绿谷之星”环保协会,简称“绿谷”

第二条 性质:“绿谷之星”环保协会于2002422日,是由爱好环保的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学生自发建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隶属共青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绿色无处不在,行动创造未来。通过青年学生的广泛宣传和实际行动,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活动范围:协会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积极倡导和推广普通市民、大中小学生和各界人士,参与环保活动,倡导绿色的生活方式和随手之间的环保行为。

2、活动形式:通过公益宣传、环境教育、调查研究和直接行动,提高自身和他人的环保意识。

第五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有负责人(协会责任人)积极组织落实,通过部员、会员共同努力实现。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注册会员制,立足于校园,面向社会招收会员。

第七条 会员要求:自愿加入环保协会,承认协会章程,真正热爱大自然,热爱祖国的环保事业,有较好的修养,有一定的环保意识,能够服从协会领导,在不影响学习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及工作。

第八条 注册会员权利

1、协会正式会员享有参加活动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2、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事务及发展提出口头和书面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4、有参加集体学习、出外考察、环境知识培训的权利。

5、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环保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6、分享本会的信息资源。

7、毕业时经本人申请,主席团审核可批准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注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宣传和推广环保行动的义务。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声誉。

3、主动向本协会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

4、会员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响应学校号召,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协会声誉。

5、会员必须服从协会领导,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6、会员有自己学习环保知识的义务,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并身体力行。

7、会员有向周围亲友宣传环保的义务。

8、会员不经允许,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表声明和通告,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挪用协会物品,如损毁或丢失,需予以赔偿。

9、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10、根据具体情况,会员在参加具体活动时协会有权适当收取经费。

11、会员有学习贯彻并严格执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1、会员积极参加环境法律知识、环境道德知识、环境科学知识,以活动为载体,把环境保护的知识和理念渗透到社会各层面。

2、会员活动中,违反纪律、不服从协会领导,协会有权对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协会有权将其开出,如造成经济损害后果可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3、退会原则: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4、对本协会开除的会员,协会有权在一切正式场合通知本协会的开除决定,同时阐明开除理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部()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二条 部员大会每双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的部员出席),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部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协会章程,并报经校团委、校社联批准后实施。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会长的工作报告。

4、审查秘书处、项目中心、宣教中心的工作报告。

5、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主席团,主席团作为决策机构,由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及副会长两名组成。

第十五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部负责人(责任人)组成。

第十六条本协会聘请帮助指导本协会的社会著名人士为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会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提出议案,指导工作。

2、在会员大会、部员大会或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3、协会主要领导,行使对内对外两种职能,负责与上级领导的沟通,及各部门的协调及统筹,拟定方案讨论实施,安排具体执行。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立足于校园,服务社会环保公益事业的非赢利性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1、会员费:每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员。

2、学校对协会的支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第二十条 协会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本协会正常运转及用于各种社会活动的开支。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由内务部审批,由内务部部长签字方可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组织原则:协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纪律:协会开展活动时,无课的会员应准时参加,并在活动中听从负责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由协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各部负责人由主席团及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每年六月中旬改选。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中途离任,可由主席推荐一人代理。部门负责人中途离任,可由部长推荐一人代理。如其不能履行职责,协会成员有权提出更换,并由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罢免,新负责人由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各项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做好活动记录包括资金使用记录、人员表现记录及媒体宣传记录,并在活动结束周内上交活动总结。

第二十六条 协会各部门需按时上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报告等材料,并及时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十七条 如有主席团、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协会成员有权提出更换,新的负责人由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