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分团委:
按照上级团组织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学院分团委尽快履行团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程序,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组织处置
重点摸排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参照2020年12月17日团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附件1)。
各学院分团委对团员进行组织处置程序:
1.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研究讨论对某某团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情况,留存某某团员主动退团申请书(附件2)、支部大会会议记录(附件3),形成支部书面决议(附件4)。
2.各学院分团委报送至校团委“关于对某某团员除名的请示”(附件5),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支部书面决议,以及签字盖章的“团员组织处置审批表”(附件6);给予团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7)。
二、纪律处分
重点摸排是否存在犯罪团员要进行开除团籍的情况,对以前年度的犯罪团员还未进行开除团籍的也要在此次一并进行。参照2022年1月28日共青团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章规定(附件8)。
团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团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团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视具体情节给予团纪处分。
对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作出。
各学院分团委对犯罪团员开除团籍程序:
1.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给予开除团籍处分,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留存会议记录(附件3),形成支部书面决议(附件4)。
2.支部所在基层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通过;留存会议记录(附件3)。
3.各学院分团委报送至校团委“关于对某某团员除名的请示”(附件5),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附件2)、支部书面决议(附件3),给予团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7)。
各学院分团委应当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未满18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附件: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2.某某团员主动退团申请书
3.团支部团员大会会议记录
4.团支部团员大会决议
5.关于对某某团员除名的请示
6.团员组织处置审批表
7.给予团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
8.《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共青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中青发2020-13: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pdf
附件2:XXX团员主动退团申请书.docx
附件3:团支部全体团员大会会议记录.docx
附件4:团支部全体团员大会决议.docx
附件5:关于对XXX等团员除名的请示.docx
附件6:团员组织处置审批表.docx
附件7:给予团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8: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docx